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、助教、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》(教研〔2014〕6号)等文件精神,深化我院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,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岗位设置
第二条 研究生管理助理(以下简称“助管”)工作是指研究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,协助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学院从事行政事务、教学事务、学生事务等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按照“品学兼优、身心健康、学有余力、学生自愿、导师同意”的原则,研究生助管岗位申请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进行。
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(以下简称“学工部”)负责收集各职能部门和学院的助管需求,并制定《研究生助管岗位招聘计划》,发布需求信息,明确对助管学生的条件要求和岗位职责等。
第三章 岗位申请及聘任
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与学院根据需求每学期填写《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申请表》报送学生工作部,学工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岗位数量。
第六条 各部门、院系制定本部门的助管工作管理办法,由设岗部门负责筹措经费、设立岗位、确定职责、履行考核、安排发放。
第七条 岗位经学工部审定通过后,由学工部每学期统一发布岗位招聘信息。研究生自愿申请应聘,学工部与用人部门共同面试,并审定录用名单。
第八条 岗位具体申请条件如下:
1.我院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;
2. 品行端正,有责任心,工作能力较强;
3. 近一年的助管工作月度考核中无不合格记录;
4. 学业成绩较好,各类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;
5. 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;
6. 岗位所要求的其他特定条件。
第九条 符合录用条件的研究生须填写《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研究生“三助”岗位任务合同书》报学工部审批。
第十条 助管岗位的申请与聘任工作一般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。经过一周的试用期,考察合格后正式聘任上岗,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任。如果助管研究生不能履行岗位职责、存在工作失职或各类考试不合格等表现,用人部门可予以解聘。
第四章 岗位津贴管理
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,完成每月规定的40学时工作时间。
第十二条 助管津贴发放标准:800元/月•博士生,600元/月•硕士生。助管奖酬金发放时间按实际发生计。对于基本履行岗位职责、考核基本合格的研究生,酬金可予减发;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、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,酬金应予停发。
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
第十三条 每学期期末进行研究生助管考核和评优。学工部负责组织实施,用人部门配合完成。
第十四条 岗位考核合格的研究生下一学期续聘时给予优先考虑;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之后不再聘用。
第十五条 每学学期期末学工部组织研究生助管评优活动。由用人部门根据研究生助管的德、能、勤、绩等综合表现进行推荐,学工部组织集中评选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工部负责解释。
附件:1. 国科大杭高院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申请表
2. 国科大杭高院研究生“三助”岗位任务合同书